致中文学校的一封信
说明:我有一百几十个email地址。但YAHOO限制发送地址的数目,所以必须分两次发出。全部email地址见最后。如果您愿意,请您转发给其他老师家长或者放入NWCS blog。谢谢。
中文学校这三四个月发生的事情已经越来越清楚了。感谢各位的发言尤其是Wang Qi先生的来信(我相信此信,合逻辑嘛),使得此事的来龙去脉已为许多家长老师所知悉。本着对社区的责任以及对孩子中文教育的关心,我想再多说一次,澄清几个问题,因为此事对于我们都是一个很好的教育。如果您不愿意听,直接删掉或者BLOCK了就行。假如我一下子收到很多信而没时间全部回复,也请您原谅。如果有不正确的地方,敬请各位指出。
我想说三个方面的问题:一,关于诽谤罪和言论自由。二,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三,关于西北中文学校的游戏规则。
一, 诽谤、辱骂、匿名与言论自由
美国宪法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通过第一修正案明确保护人民的言论自由。我这儿用的“人民”而不是“公民”,因为非公民也享有同样的保护,这些人所共知。
诽谤,英文叫defamation,分成两种。一种是slander,即口头诽谤,另一种是libel,即书面诽谤。打官司的主要是后者。诽谤罪的法律标准到六十年代因为《纽约时报》对Sullivan案件的判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那以后,美国最高法院陆续制定了区分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的界限,其判决标准也是不同的。公众人物分“无限公众人物”(如,Bush、bin Laden)和“有限公众人物”。后者是指一个范围内自愿参与公众事务并且有些影响的人物。比如在关于中文学校的问题上,董事会成员是公众人物,前董事会的也是,校长副校长是,PTA主席是,连Jay Na都是(他自愿去开会并通过投票施加了影响嘛 ─ 免费为他炒作了)。反过来,假如一个老师教书很有名,但是没有参与到这个事情里来,他就不是此事的公众人物。
在美国什么样的言论构成了对这些“有限公众人物”的诽谤罪呢?诽谤的言论必须满足下面所有的条件:
该言论必须是陈述(statement)而不是看法(opinion)。比如,说“张三打死人了”是陈述,而“李四是泼妇”则是看法。因为张三是否打人了可以予以查证,而李四是否泼妇则无法查证是否属实,即使她参加过泼水节也无法证明是否泼妇。
该陈述被证明为不符合事实。
该言论的受众至少包括第三者(仅仅给原告的不算)。
该言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原告须证明被告是故意地恶意诽谤(Actual Malice)并为法庭认可。
由此看来,即使发现与事实不符,但只要他无法证明对方是成心的、恶意的,诽谤罪也不成立。所以,只要本着自己的良心说话,即使没有控制好情绪,也不存在什么诽谤的可能。让所有的人自由发表意见而心中没有恐惧,正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动机。中文学校那几个人动辄以诽谤罪来吓唬大家,其实只是个笑料而已,还希望那几个人以后多发一些这样的信,也好为大家的生活多增加欢笑。
也许你会问,辱骂算不算罪?比如用Bitch, Asshole这样的词骂人?辱骂叫Profanity,它更多是一种道德范畴而不是法律范畴,作为一种情绪发泄,它也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在下列几种情况下辱骂不受保护:
辱骂的词是Fighting Words,通俗地说,就是因为这样的词导致当场打架等等不和平的事情发生。
真正的威胁,比如,“你不给我钱我晚上去打死你。”
此外,公共媒体、在公立学校内的学生、军队、以及Telemarketing行业的辱骂也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至于匿名是人民合法享有的权利因而受宪法保护的事,我已经说过了。法律设置了重重的障碍来禁止相关公司(如ISP)揭示出匿名者。简直可以这么说:除非能被定罪,否则是难以揭示其身份的。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要保护弱势者的言论自由权而使其免于打击报复。
二, 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William Aramony 在United Way of America (UWA) 任首席执行官达22年之久,但是却于1992年被开除、起诉并被判处7年徒刑。替代此人并重整UWA的就是当今的劳工部长赵小兰。UWA是个501(c)(3)的非营利组织,和西北中文学校完全相同。那人为何被起诉判刑?就是做假、拿UWA的公款为己谋利。此事,在美国待久的恐怕还记得。赵小兰马上重整UWA的财务制度,增加监督和透明性,才使得人们逐渐恢复了对United Way的信心。
中文学校是谁的?中文学校是慈善机构,它可以说是家长的,但是更多是社会的。为什么?因为非营利机构没有赋税,于是免费使用了其他纳税人所支撑的社会资源。也正因为如此,任何人(注意,是任何人,没有任何限制)都可以对非营利机构进行监督。比如,按照联邦法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来索取报税的990表。假如一个陌生人来到中文学校对周琳说:“我要一份学校最近三年的990税表。”周琳必须马上给,顶多收一点复印费用。假如拖延不给,推延一天多罚20美元,直到一万美元为止。而且交罚金的还不是中文学校,而是当事人自己。非营利机构财务的核心是透明,向全社会开放并由全社会监督。许多组织把他们的990表和财务状况在网上公布。所以,即使中文学校的财务没有违法的地方,校长不交出详细的财经报告,既违反了学校的规则也违反了联邦的法规。
联邦法律严厉惩处在非营利机构多捞好处的人。在这方面的罪名有三种:Private Inurement,Private Benefit,和Excess Benefit。而当事人则有一个专门的名词,叫做“Disqualified Persons”(DQs)。Private Inurement是指这些组织内的DQs把组织的财产或资源转移到自己手中。这大概相当于我们说的贪污。Private Benefit是指DQs为自己、家人或者亲朋好友谋取不公正的利益。比如,雇用自己亲属的公司而价格偏高,等等。这大概是相当于中文的谋不当私利。Private Inurement是Private Benefit的一种。在此,我引用一家法律事务所的一段话:
A salary might be "incidental" to the purpose and incidental in comparison to expenditures on the overall program and still be excessive as to an individual, thus possibly violating the private inurement prohibition. For example, an organizer of a nonprofit school can properly be employed by that school as a teacher, and the organizer's compensation might be small (incidental) compared to the overall expenditures on the nonprofit educational activity of the school, but the salary might be 4 or 5 times that paid any other teacher at the school although credentials, experience and teaching duties were generally similar. The salary, if deemed excessive, would be a form of prohibited inurement.
第三种叫Excess Benefit,是指在里面的人员尤其是和决策层有关的人员,其得益大于其为该机构做出的贡献。I.R.C. Code Sec. 4958详细规定了对501(c)(3)和501(c)(4)里面DQs的惩罚。假如一个人应该拿$10000却拿了$20000,那么,不仅征收其多拿的25%的惩罚税,即$2500,并且必须把多拿的$10000加利息退还。如果到时没有退还,则加收200%的惩罚税,即$20000。在501(c)(3)和501(c)(4)里面,凡是不合理的薪水都可能犯这一罪状。什么是合理?其它类似机构对同样的位置付多少薪水,正是判断该DQs的薪水是否合理的标准之一。不仅如此,该条款还要直接追究批准者的责任并罚款10%,即$1000。所以,如果校长的薪水不合理,即使是董事会批准的也不行,因为董事会也不能损害全社会的利益。注意,现在的董事会成员们,你们如果续签校长的合同,尤其是在已经知道其他学校的薪水情况以后(见Qi Wang和Wo先生的Email),你们就得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你们的责任保险恐怕也保护不了你们。我这儿可绝对不是吓唬谁威胁谁,不信,自己去网上查Internal Revenue Code: Sec. 4958,Taxes on excess benefit transactions。
非营利组织可以营利,但是所得利润必须全部用于该组织制定的社会福利目标上。所谓的“提成”,英文叫 Revenue Sharing,更是Private Benefit最明显的迹象。正因为如此,990报税表的V-A部分要求列出机构里面所有有影响的人物在该机构内的收入,这当然包括董事(虽然未拿钱),校长和副校长,会计,以及所有的“关键员工”(指所有其他有影响力的人),有学校990表的可以发过来大家看看。
以前,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问题,政府往往直接取消该组织的非营利地位。自九十年代以来,政府开始集中打击里面的DQs,也就是说,集中惩罚里面的烂苹果而不是一整棵树,William Aramony的七年徒刑就是铁证。我不忍心看见中文学校的任何人步William Aramony的后尘,所以我在此提醒大家。
三, 西北中文学校的游戏规则
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最根本的一步是脱离丛林法则,有了一个相对公平的游戏规则。在中文学校,游戏规则就是她的by-law。在申请成为非营利机构的时候,by-law已在联邦政府备案。
基于校长是有薪水的职位,对于校长的监督,尤其是对于财务的监督,是董事会最重要的职责。校长受董事会监督,而董事会受家长监督,整个学校受社会监督,这样一环扣一环。在校长犯错不再适任的时候,董事会可以以3/4的多数将其免职。在某董事不合格时,董事会的3/4或者家长大会的2/3可以弹劾他。
最近,接连许多董事辞职,严重损害了董事会的合法性(Legitimacy)。最近进去的这几位,到底是谁替补的谁?哪三位明年到期?哪三位后年到期?哪三位大后年到期?你们恐怕连想都没想过,真是一笔糊涂帐!补选之前,里面仅仅剩下5名董事会,这还包括了最近进去的两位。我对于这两位没有任何个人成见,或许他们二位都是非常好的人。但是,我质疑其合法性。这不仅仅是因为参加家长大会的不足半数,以往也曾有家长大会不足半数的情况,但是这次明显不同的地方,在于这次选举有明显幕后操纵的迹象,因而既缺少程序正义也缺少实质正义。这点从有的家长的信里面就明显感觉出来了,就是对于董事会整体上不信任,有的甚至没有撇清和校长的关系!
现在的董事会面临着合法性危机!By-law设计让董事会自己选举替补董事成员,是有假设的,就是假设很少有董事辞职。但是这次完全不同。设想9人的董事会里面有8人辞职,根据现在的规定,由剩下的那一位董事“选举”其他8位董事。这样,这个董事会不就成了他一个人的了吗?所以,在过多董事辞职的情况下召开特别家长大会,才是符合法理的,也是完全必要的。只有这样新选出的董事会,才能总体上获得家长的信任。
在董事会自己合法性不足的情况下,聘请的校长也会合法性不足。如果你们匆忙聘请校长,会对学校造成更大的伤害。比较理想的办法是先任命一位无薪临时校长,清查帐目,尽早重新公平公开地提名选举董事会,再由新董事会正式招聘校长。我想家长们应该严肃考虑搜集15位家长的签名而要求召开全体家长大会,并重新选举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时候了。
PTA是老师家长的联谊组织,其参加是自愿的。自愿参加这一点,就决定了PTA不是第二权力系统。PTA主席参加董事会会议,仅仅是起到把家长的意见反映到董事会的作用,这是一个传信员的角色。假如PTA变成校长威胁董事会的工具,那可真是荒唐透顶了。所谓的“PTA有权开家长会以弹劾董事”和“PTA主席决定召开家长大会”这样的说法,都违反了学校的by-law。只要有半数董事要求,或者15位家长要求,都必须召开家长大会,因而可能以2/3弹劾任何董事。PTA开会弹劾,是指其中有15位以上家长的要求,是家长的要求,和PTA组织无关。PTA作为组织没有权力召开家长大会,更不用说PTA主席了。甚至可以这么说,假如若干家长自行成立一个和PTA差
不多的组织叫PTB,那么,PTB就有和PTA同样的权利。PTB主席也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任何家长都可以,可旁听无决策权)。之所以在by-law里面专门提及PTA主席参加董事会会议而没有提及PTB,完全是因为要求学校内部至少应该有一个这类组织的缘故。
民主是什么?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就是说,是一种活法。我们这些从东方来的,身上都多少有点东方专制主义的基因,所以都有个学习适应的过程。比如这两天,董事会黄主席曾在一封email里说:你们请不要在这儿发email,给董事会写信就行了(大意)。他应该是好意,但我仍不禁问自己:是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珍贵,还是“上访办”珍贵?你们当董事的,学着在大家的言论监督中工作吧。我甚至想,应该设置一个专门的永久的讨论区,让老师家长在上面实名或匿名发表意见,由董事会和校长答复。孟德斯鸠说:“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校长不受董事会监督,就可能滥用职权。同样,董事会不受家长监督,也一样可能滥用职权。而让家长能有监督学校的可能性,就必须使得家长老师之间能自由交换信息,包括小道消息。我发现,怎么小道消息往往比那些官样消息更可信呢?是董事会在领导学校,但是要知道还有全体家长在领导董事会。
我们离开家人、离开自己的母文化而来到这块土地上,图个什么?还不是为了这儿相对公平清廉的社会和健全的法治?一个地方的不公平就是对所有人的不公平。今天你有说话的机会却不说话,明天你就会连这个机会都没有了。就象癌症一般是从一个细胞开始一样,社会不公也是从一个小地方开始。应该象爱护眼睛一样爱护自己的自由权、象珍惜生命一样珍惜这个法治的环境。
最后,我引用校长她自己在今年4月Newsletter上的一段话作为结束:
“„„西北中文是一所非营利性质的学校。这是一种公开的面向社会各界的组织。学校自建立之日起就不是属于某个人的财产,将来也不会是。„„没有公平和均衡的民主意识,学校必然向单方面倾斜,丧失团结的力量;没有开放的言路和透明的体制,任何团体或组织都会产生一言堂,变成少数人牟利的工具。„„”
Monday, May 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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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omments:
I wish there were more people like L Chen exist in our Chinese community.
Your post and email have been collected for a public hearing. Thanks.
l chen should be in the board. What a waste if he isn't!
I definitely agree, L Chen should be on the Board. or how about L Chen be the Principal. NWCS needs talented people like L Chen to get out of the mess.
L Chen spoke for many parents.
If tax payer funded instituations such as UW and congress make salary information as part of auditable finanicial record accessable to public, why NWCS would not? NWCS is funded by parents as non-profit entity, and parents as owner should have every right to demand the detailed financial record and every dollar be accountable.
L Chen can go through the general election again next year and hope all (more parents) will vote for her by t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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